为加强对废弃电器
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与监督,商务部日前公布了《废弃电器
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,将对废弃电器
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管理,这或有望结束行业内混乱经营等现象。
该办法支持和鼓励生产者、销售者、维修机构、售后服务机构,以及废弃电器
电子产品回收主体、废弃电器
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等,从事废弃电器
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。同时将对废弃电器
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管理,凡从事废弃电器
电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,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,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
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将是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机关,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,经营者则应向上一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